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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原民運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原民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原民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原民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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