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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參加原民運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原住民族,其原住民族之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認定之。
二、年齡:依傳統民俗運動及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之年齡規定。
選手未滿二十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未滿二十歲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原民運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各運動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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