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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應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無申辦之地方政府或申辦之地方政府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或學校承辦。
本部設全中運遴選小組,就前項申請案公開遴選承辦之地方政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遴選結果,由本部公告。
經遴選或協調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於本部公告或協調完竣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利舉行。
第二項遴選小組之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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