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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中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組隊或組團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組隊或組團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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