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全中運期間,執委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撤銷其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