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承辦學校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學校校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學校擬訂,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