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部依本辦法辦理甄審及甄試,必要時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為之。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體育運動團體、學校與機關之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甄審及甄試申請案。前項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