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以甄試方式升學者,除第二條第一款情形外,應參加學科考試。第二條各款學生取得之運動成績係參加賽會種類或項目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之團體競賽者,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家代表隊證明或參加個人賽符合甄試資格者,免參加術科檢定。符合甄試資格,在甄試期間代表國家參加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賽會者,得申請補辦甄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