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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山域嚮導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曾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申請檢定類別(登山、溯溪、攀岩或雪攀)之專業技能訓練,二年內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攀登嚮導者,於證書效期屆滿前,仍可執行原攀登嚮導業務至證書效期屆滿止。
證書效期屆滿後,仍擬執行攀登嚮導業務者,應依第九條規定,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複訓合格後,分別取得各類嚮導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機構證明文件之核發,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一年後施行;施行前,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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