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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山域嚮導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一、登山嚮導:擔任山域健行及登山活動之嚮導。
二、溯溪嚮導:擔任溯溪及溪降活動之嚮導。
三、攀岩嚮導:擔任攀岩活動之嚮導。
四、雪攀嚮導:擔任冰雪地攀登活動之嚮導。
山域嚮導應經訓練機構訓練合格,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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