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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四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山域活動專業技能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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