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結果,如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