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者,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展延期間,最長為四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