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二)開設山域嚮導正式課程,並實施山域活動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二、聘有具山域嚮導資格之師資。三、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