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山域嚮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一、取得山域嚮導資格後,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二、擔任山域嚮導,怠忽職守致隊員失蹤或死亡。三、轉讓、出借或出租山域嚮導證書予他人使用。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