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申請人如下:一、政府機關(構):該政府機關(構)。二、公司:該公司。三、非政府組織:(一)法人:該法人。(二)法人以外組織:該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者,前項申請人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