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機關、機構、行政法人及非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
二、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或登記之公司。
三、非政府組織:指前二款以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團體、商號、有限合夥、私立醫療機構及其他私立機構。
四、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指下列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之法人:(一)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二)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五、員工子女:指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員工之子女、養子女及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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