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人員之進用及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其為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不得低於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各類人員同等學歷薪資支給基準表第一級之下限。二、依第十五條第二項進用之保母人員,不得低於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助理教保員薪資基準第一級之下限。三、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未有規定者,依進用人員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