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並應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計參考資料,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家長知悉。前項餐點之供應原則如下: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二、少鹽、少油、少糖。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