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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
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不足十人,以十人計,且每一辦理場址應至少配置二名教保服務人員。
二、主任:得視需要配置,並以專任或由前款教保服務人員兼任方式為之。
三、護理人員:得以兼任或特約方式為之。
四、廚工:得視需要配置,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前項第一款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辦理;其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得以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以下簡稱保母人員)替代,且其人數不得超過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教保服務人員、護理人員及保母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場址內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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