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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前條第一款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二、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三、提供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並有足夠之儲存設備。
四、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五、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並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
六、供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
前條第二款配膳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紗窗、紗門或其他防蚊蟲飛入之相關裝置。
二、設置冷凍、冷藏設備。
三、設置洗滌槽。
四、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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