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設置之空間如下:一、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其面積扣除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後,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且幼兒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二、配膳室:得與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共用;其面積不得計入前款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總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