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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命其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應妥善安置幼兒;其為自行辦理者,並應妥善安置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員工。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經命停止招生、停辦或依前條自行停辦,申請恢復招生或復辦者,應於停止招生或停辦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改善計畫、相關文件及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恢復招生或復辦。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復辦、恢復招生,或申請復辦未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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