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案;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勘察。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後,應通知學校。前項補助金額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