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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辦理;其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計算標準數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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