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第七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