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持續查詢現職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有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應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確認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法務部查詢。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有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相關情事,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查詢時,得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查詢,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