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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案件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檢附處理情形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其他服務人員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認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檢附審查小組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查詢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登載至本資料庫。
其他服務人員、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經認定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而受免職、解聘、解僱、退休、資遣或更換者,其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受認定通知後七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於離職後經認定屬實者,亦同:一、教保服務機構免職、解聘、解僱、資遣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辦理退休之書面文件或證明。
二、不適任人員之身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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