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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調查屬實之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免職、解聘、解僱、廢止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或令其更換人員之情事,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之期間;必要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認定。
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調查及認定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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