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及輔系之認定,依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