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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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