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辦理日常事務。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鄉(鎮、市、區)公所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