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規劃便利學生就學、提高就學率、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等強迫入學事宜。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辦理強迫入學法令之宣導,並執行強迫入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