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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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