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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
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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