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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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