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