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依所在地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之相關規定辦理。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前項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其於各該部之每週教學節數,應按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占各該部之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