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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
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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