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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且其介聘未經本人同意。
二、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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