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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一、自願接受介聘者。
二、非自願接受介聘者:(一)具有現職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期間之服務年資較淺者。
(二)年齡較輕者。
(三)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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