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