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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超額教師經介聘至新任教學校後,自該介聘學年度起六學期內,非經該教師之同意,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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