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為辦理本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