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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後,每三年至五年辦理一次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並得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專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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