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七、受贈收入。八、孳息收入。九、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