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部或評鑑單位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鑑:一、訂定評鑑計畫,除不定期實施評鑑外,並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之。二、前款評鑑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方式、內容、指標、程序、基準、結果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評鑑單位公告之。三、辦理評鑑協調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與受託學校協調。四、評鑑小組於實地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本部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