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部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接續辦理學校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託學校及受託人:一、受託學校之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二、受託人及其代表人之名稱。三、接續辦理事由、依據、辦理日及應配合事項。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