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特殊教育教師以協同教學方式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核算方式如下:一、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節為限。二、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