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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
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一)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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